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9年修正本)(公告第10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以及立法的条件是否成熟、立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259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