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教育集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江苏教育集团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5万余元
3082018-12-13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清华”商标遭侵权,获赔265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教育集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江苏教育集团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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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否属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破产状态,是否能够成为其不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围绕这一问题,意大利与中国的两家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8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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