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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理使用”一直是被告在抗辩中高频使用的的理由,而在“合理使用”的诸多情形中,“适当引用”又成为出镜率极高的理由。那么,什么是“适当引用”呢,请看下面这起“《张爱玲画话》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取得了张爱玲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使用权,后发现被告某出版社出版的《张爱玲画话》一书中收藏了大量张爱玲的绘画作品,遂以著作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理分析
该案的判决非常典型的体现了“适当引用”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适当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难看出,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合理使用”,“适当引用”的适用没有特定的使用主体、使用场景或使用内容等方面的特定限制,而“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又存在极大的解释空间,因而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自然成为被告抗辩时热衷援引的条款。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的是有限列举的形式,没有一般性的原则条款,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上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并不在其中,而“适当引用”由于适用限制较少,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成为万能条款而被很多版权案件中的被告一方高频引用。以下结合案情具体阐述何为“恰当引用”。
1 “适当引用”的使用限制
事实上,“适当引用”是有使用限制的,即引用的内容必须“适当”,换言之,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或者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而在实践中,很多案件并不适用这一条件。例如,“饭制剧”,表现为将若干热门影视剧的视频片段剪辑拼接在一起,事实上就属于引用部分构成了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又如,无解说的网络游戏直播,表现为长时间展现网络游戏具有版权的画面,同样属于引用部分构成了引用作品的实质部分。
2 “适当引用”的目的限制
适当引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是引用的目的限制。但是,在《张爱玲画话》一书中,《传奇》部分表现出明显不符合适当引用目的限制的特点,即该部分所引用的张爱玲绘画作品,并非评论的必要基础,也非评论的主要对象,基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评论仅仅点出绘画的出处,而其他内容与绘画无直接关联;二是评论对绘画做了简要介绍,其他内容与绘画无直接关联;三是评论内容与绘画无直接关联。可以看出,至少就《传奇》部分而言,难以被判定为符合“适当引用”在引用目的上的要求。与之相对,《图案》部分虽然同样引用了很多张爱玲的绘画作品,但其内容主要是对相关绘画以及张爱玲本人的介绍和评论,绘画是介绍、评论的主要对象,因此在适当引用的目的方面,明显要优于《传奇》部分。尽管两个部分存在差异,但从整体意义上看,《张爱玲画话》仍然不符合适当引用目的限制方面的要求。
3 如何评估“适当引用”的实际影响
如果因为对他人作品的“引用”而造成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市场销售受到不良影响,就不再成立“适当引用”。那么,如何评估“适当引用”的实际影响呢?因为“适当引用”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损害,还包括潜在的市场利益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必须是有边界的。那么,如何确定这种影响的边界呢?其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产生了“替代作用”。换言之,如果引用他人作品的结果是替代了原作品而不是创造了新作品或新产品,就不是合理使用。从本案来看,涉案书籍内容共计使用张爱玲作品150幅,基本上把张爱玲创作的绘画作品全部收录,这显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替代作用”。
作者:袁博
编辑:赵珍 校对: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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