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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5日,天台县××电脑公司向天台县××网吧销售同一批次的41只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盒装CPU(以下简称盒装CPU),价格为450元/只,共计货值金额1 8450元。2003年4月17曰,双方签订协议,再次明确上述41只CPU为盒装赛扬四代1.7G(注:盒装CPU带风扇,散装CPU不带风扇)。2003年4月23目,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投诉,反映天台县××电脑公司所销售的盒装CPU存在着质量问题。2003年4月30日,在双方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天台县工商局依法对41只标称为盒装赛扬CPU(风扇标识为Intel®)的其中4只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委托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检验。2003年5月26日,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CPU是真的但是散装处理器(即散装CPU),风扇是假冒的。根据检验结论,天台县工商局依法对天台县××电脑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二、几种观点:
对于该案的定性,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由散装CPU掺上假冒风扇组装成的假冒盒装CPU,鉴于CPU虽然是散装但毕竟是真的,只有风扇是假冒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所述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假冒盒装CPU,鉴于盒装CPU是由CPU加风扇组成的,既然CPU经鉴定为真的并且无法辨别散装与盒装的区别,那么只能对销售假冒Intel®注册商标风扇的行为进行定性,这种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由散装CPU加上假冒风扇组装成的假冒盒装CPU,虽然盒装CPU的CPU和风扇是可以分离的,但是盒装CPU是英特尔公司作为一件产品销售的。因此,应对销售假冒Intel®、Celeron®注册商标的盒装CPU行为进行定性,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分析:
第一种意见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个“假”字。掺杂掺假商品从本质上来说是解决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而不是商品的外在标识问题,杂是指杂质,假是指假商品,而不是假冒商品。根据两高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显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也将假商品定性为“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而假冒商品的外延相对较为模糊,既指假冒他人的产地、厂名、代号等产品标识,也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从本案看,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果表明风扇是假冒的,只能证明该风
扇是侵犯Int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并不必然得出风扇是假商品或劣质商品的结论,虽然天台县××网吧在投诉中指责该批CPU不能很好散热,但要证明风扇是假商品或劣质商品,还需要进一步作产品质量检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风扇降低、失去了应有的使用性能。两高院的法释[2001]10号解释虽然是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作出的司法解释,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来说,行政处罚案件不应该再对“掺杂掺假”等伪劣商品的概念作另外不同的解释。
第二种意见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CPU与风扇的组合问题。是系统整合、有机组合还是一般组合、随意搭配?这种意见把盒装CPU当成了风扇和CPU的一般组合,近似或等同于散装CPU与风扇的随意搭配。认为CPU虽然是散装的,但也是英特尔公司生产的真品,CPU的散装与盒装按现有证据找不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风扇侵犯了Intel®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定性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笔者一直纳闷,投诉者买的是假冒盒装处理器,经营额近20000元。市面上一般风扇的零售价格为20元一60元,经营额最多只有2500元,如果只定性风扇是假冒的,根本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总感觉放纵了违法行为。
第三种意见全面分析了盒装CPU的特点,认为盒装CPU虽然由CPU加风扇组成的,但CPU与风扇的组合是有机的、系统的,不是一般的拼凑。因为CPU在运行时产生的大量热量,需要高品质的风扇进行散热,才能保证电脑的良好工作。而散装CPU随意搭配其他品牌的风扇,其品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电脑的品质,一般的电脑使用者难以识别,只有英特尔公司等才能将高科技产品的CPU和风扇进行成功的系统整合。这也是电脑使用者热衷于盒装CPU的原因,也导致了市面上假冒盒装CPU应运而生。笔者在征询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时,也被明确告知,该公司只销售盒装CPU,不销售散装CPU,散装CPU只面向电脑品牌企业销售的。可见英特尔是将盒装CPU作为一件产品推出的。该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上把盒装CPU称为英特尔系列处理器,而不是英特尔盒装系列处理器,只是为了与市面上流
通的散装CPU区分开来,才加上盒装的称呼,包括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也称之为英特尔盒装处理(CPU),这也可以证明盒装CPU本来就是一件产品。另外,将散装CPU与风扇组装成假冒盒装CPU,需要有标明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标识的外包装和说明书相配套,这种行为也必须通过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标识才能获得,这种行为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因此将当事人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假冒盒装CPU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销售假冒风扇的行为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也有利于遏制当前假冒盒装CPU猖獗泛滥、屡禁难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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