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到本市市辖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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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淮府〔1987〕3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到本市市辖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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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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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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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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