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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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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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1997年5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以下简称“第一届立法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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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3日证监发字[1997]27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7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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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1997年5月23日证监发字[1997]271号)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送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上网定价”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华证[1997]69号)及发行方案,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京证监字[1997]37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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