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争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对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规定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公司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要优先方便快捷办理检验检疫
682017-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