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发〔1983〕74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我省工作的国家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的待遇:1.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含学制不足两年的)毕业生;2.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及业余大学的本科、专科毕业生;3.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发给文凭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毕业生;4.经电视大学考试录取入学并由电视大学注册管理学籍的电大全科毕业生;5.经省一级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并发给大专毕业文凭的人员
184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