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4年4月10日津政发〔1984〕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345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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