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商业服务网点的几点规定(1983年10月27日昆政发〔1983〕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属驻昆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省人民政府〔1981〕354号文件关于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或资金建设商业用房的规定精神,按照“合理布局,网点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发展我市商业服务网点的问题作以下几点规定:一、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做商业服务网点,或者在投资中拨出相应的资金安排商业服务网点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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