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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