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8 来源:阜阳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208 作者:
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了《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科技创新券为有价凭证,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向企业或创客(创客团队)发放。企业在领取创新券、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办法》明确,2017年度我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未获得过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孵企业及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或众创空间登记备案的创客(创客团队),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科技创新券用于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认证、检索查新、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金融以及企业共享使用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国内外的研发设备配套软件购置等科技服务。已享受其他市科技专项资金奖补的科技服务,不重复享受科技创新券政策。
据悉,今年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四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1年,由阜阳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盖“阜阳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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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关于组织开展大院大所研发机构运营经费资助申请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8〕24号)精神,根据《阜阳市支持大院大所研发机构运营经费实施细则(试行)》(阜科〔2018〕182号),现将组织开展大院大所研发机构运营经费资助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条件2017年以来大院大所在我市设立注册登记的研发机构,具体条件如下:1.大院大所是指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2.研发机构是指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的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独立法人科研组织;3.研发机构应重点围绕生命健康、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煤电化工、再生资源利用、现代医药、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二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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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关于鼓励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财政、统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阜政秘〔2018〕9号)和《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阜政办〔2018〕24号)精神,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促进企业真正成为创新决策、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和创新收益的主体,现就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概念研发准备金是为保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展开研究开发前或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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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财政、统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阜政秘〔2018〕9号)和《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阜政办〔2018〕24号)精神,推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市科技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阜阳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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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阜政办〔2018〕24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创新券使用与管理,现将《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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