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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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知识产权效能
30.加大专利创造支持力度,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和600元奖励。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年费给予全额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给予单位5万元奖励。单位每申报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300元奖励。
3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评估、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2.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对在我市新增备案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0件以上(含5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按专利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案件,结案后给予每件3000元经费补贴。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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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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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号1994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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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1994年3月11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煤炭开采,税率0%(无证建设的小煤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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