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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经开区和苏滁产业园经运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组织2017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计秘【2017】249号)和《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科计【2017】26号)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补助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批次安排及时间节点。
(一)第一批(7项)。
1、研发设备购置;
2、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3、国家科技奖;
4、省内高校院所在皖转化科技成果;
5、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6、科技保险;
7、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等补助。
书面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时间:6月12日前。 13-18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实地核实,确定符合条件名单。19-20日,市科技财政联合行文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
(二)第二批(3项)。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2、动植物品种及农业创新平台;
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书面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时间:6月15日之前。 16-21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财政部门和相关专家实地核实,确定符合条件名单。22-26日,市科技财政联合行文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
(三)第三批(4项)。
1、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政策补助;
2、高质量专利、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专利质押贷款等补助;
3、国家级专利奖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4、高企培育和高新区、产业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示范生产力中心以及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奖补政策兑现。
申报时间:根据省通知要求,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主动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接申报事宜,在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下登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新开发系统)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附件;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负责核实。
(二)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对补助申请在线审核,对纸质材料予以确认、分类整理,将补助申请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文件格式)以及各类补助申请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承诺书一式3份(申请须知中特别要求的除外),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将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计划科汇总(除第三批项目外)。
(三)市科技、财政联合行文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三、相关要求。
(一)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联合市财政部门相关科室,根据项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件确认、专家初评等方式,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对省文件要求先行补助的资金,市、县按3:7分摊。在各县(市、区)先行补助到位的基础上,市再给予补助(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对2016年重大专项补助资金没到位的县(市、区)不得申报2017年重大专项。
(三)书面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市科技局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四、报送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滁州市龙蟠路99号)。
五、咨询电话。
申报项目对应业务科室电话:见附件1。
省网络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551-62654951
市科技项目管理电话:计划科 0550-3043135
市科技项目监察电话:监察室 0550-3024441
附件:
1、市科技局贯彻省“科技创新新十条政策”任务分工表
2、2017年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申请须知
3、2017年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4、县(市、区)购置研发设备补助汇总表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滁州市财政局
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交财发(1992)159号1992年11月27日)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2号令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教委等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情况,为确立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提出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如下:一、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一)部属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部属主要科研、院校等主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50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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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交通厅云交法〔1992〕514号文的复函
关于对云南省交通厅云交法[1994]514号文的复函(交通部交函工[1992]782号文发布)云南省交通厅:你厅云交法(1992)514号文《关于<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为保障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设施及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安全,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路超限运输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268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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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
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147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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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1月24日国税发〔1992〕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我局1989年制定下发的《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对于促进集体信用合作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盈亏,起到了重要作用
100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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