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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政策规定》、《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政策规定》、《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修改)》和《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事后奖补四类投入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二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三条 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四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产业基地核心区转移集聚,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第五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年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六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合计一般不超过2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并落户芜湖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对机器人系统集成及智能装备重点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示范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制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九条 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对地产机器人企业,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十条 科技人员携带与机器人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联盟”,对加入该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联盟内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专利保险,在享受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补贴30%。专利联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机器人专利评议、专利导航工作,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运营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鼓励机器人产业重大专利进行产业化。市政府每年组织实施重大机器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10个左右,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对机器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3D打印产业纳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建设以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涵盖全市范围的芜湖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有效增强国际竞争力,市政府设立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市、县(区)用于支持产业基地建设的各类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重点领域予以扶持。
第一条 对产业基地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可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可给予项目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
第二条 对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设备购置补助。产业带动力强的整机或核心零部件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一般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般性农机产业配套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国内行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在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设备)补助。
第三条 现代农机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将现代农机产业研发中心迁入核心区,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可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第五条 对核心区企业并购国外企业或购买国外高端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在核心区转化新项目、新产品的,可按标的额最高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核心区企业需要引进进口产品作为检测、测试的前3台套整机或核心零部件的,可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支持新型、高端农机具投资项目(包括植保机械、免耕播种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犁具、施肥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落户产业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专项资金可按不高于1:1比例跟进投资。
第七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核心区建立公共研发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对国家认定的现代农业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加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购置发票(不含税价)给予最高30%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九条 对总部在芜的现代农机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的高端农机(具)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定,并进入国家或省级推广目录的新产品,给予新产品研发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当年实际销售量给予生产企业单个产品最多100台并结合销售价格给予补贴。其中终端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20%,20万元到50万元(含2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5%,20万元以下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0%。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智慧农业示范区。对无为县、三山区智慧农业示范项目区,由市、县(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整合资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烘干机示范中心。对于新建的“节能环保型智能烘干示范项目”,每个示范中心集中配置不低于6台或烘干能力不低于100吨的,对实际购机费用的25%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对现代农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农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农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十四条 对于现代农机企业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在享受人才特区政策同时,给予研发机构培养和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5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若人才工作未满2年而离职,则研发机构需退还前期支付的50%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本省农机服务商(合作社、种粮大户等)进行农机培训、技术推广。对省部级农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在芜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实际培训中给予500元/人/次的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对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新入驻核心区的农机企业租赁区内未利用的工业厂房。对租赁厂房的,前2年补贴100%租金,后3年补贴50%租金。
第十九条 考虑农机企业国家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在农机整机企业可设定政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达标情况,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建设以安徽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涵盖全市范围的芜湖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基金)投入、“贷转补”投入、财政金融产品投入、事后奖补投入等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三条 对投资总额大、带动能力强、集聚效应明显的整车龙头项目,按照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的程序给予支持,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推进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支持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独立供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1亿元)的补助标准为2%,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标准为3%,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补助标准为4%,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 对核心区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其中,总投资额在1—5亿元的(含1亿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的(含5亿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新入驻核心区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购买、租赁区内闲置工业厂房。对购买自用厂房的,按厂房实际成交价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在企业投产后进行兑现;对租赁厂房的,前三年全额补贴租金。
第七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核心区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核心区内企事业单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发明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制定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对新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除享受投资补助政策外,再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新能源汽车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产业应用推广依据本市现行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的,由相关县(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
为加快建设以芜湖航空产业园为核心的芜湖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安徽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培育发展通用航空、临空产业、空港保税物流为主导的空港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芜湖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事后奖补、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二条 对市内航空企业新取得中国民用航空(CAAC)通用航空器整机、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等国内外适航认证另行制定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并实现量产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航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五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航空产业链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由优势航空骨干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合力突破一批制约航空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航空产业链整体突破,每个项目给予研发设备投资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航空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对航空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为投资航空产业关键核心项目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航空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内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每年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在芜湖三元通用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时,对由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的优惠或减免由芜湖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新建项目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租金全额补贴。航空企业将总部迁入芜湖航空产业园,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规模以下航空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通航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地理测绘、资源勘测、人工增雨、农林维护、交通疏导、通信中继等公益性通航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孵化期市场供给。
第十七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 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 55:45 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管理与服务,督察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根据《芜湖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落户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政策支持
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照1:1:1比例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重大项目、自主创新能力、示范应用能力、研发投入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产业基地建设中的项目建设、技术研发、人才激励、应用推广、融资等需求。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推小组根据项目当年度实际所需资金,做好支持资金的市内统筹及向上争取工作,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对于拟落户项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化项目考察,评估投资风险,组织专家集体评估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项目技术水平、资金安排、管理能力、发展目标是否可行,并对项目投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市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市产业推进组)专题会议研究、快速决策,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以会议纪要作为执行依据。
(二)项目调度。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实施分级分类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市产业推进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措施。市产业推进组办公室要强化现场督察、定期通报,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三)项目绩效评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专项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全程监督。对经评估发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收回补助资金;对其他未达到约定时序的项目,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四)项目验收。专项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已按照批准内容建成,能够达到“贷转补”、“事后奖补”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评估,并形成验收初审意见报市产业推进小组审定。
项目未按计划实施完成或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未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向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延期验收并报市产业基地推进组审定,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个别重大项目不得超过1年),且只可延期一次。未申请延期的,视同项目验收未通过,收回借款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对于正式验收通过的项目,办理“贷转补”手续。其中对于未达到“贷转补”、“事后奖补”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项目,各载体单位负责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补助比例追回多余补助资金;若超过投资额的,按约定比例予以补足。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可再次申请验收;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贷转补”、“事后奖补”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四、优化服务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服务领域,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经信、国土、环保、规划、科技、投资促进等部门,要为项目设立绿色通道,按“首问负责制”要求限时处置、限时办结。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加快推进土地出让,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要着力提升基地基础设施及生活配套水平。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多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要采用综合性措施营造富有活力的人才环境,吸引各类人才落户。
五、强化考核督办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举措,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细化量化、明确进度,做到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确保项目推进工作落到实处。市产业推进组要建立奖惩问责机制,强化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评估,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项目推进不力的单位,严肃问责。
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集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确定基金规模。
第三条 担保基金支持对象为注册于本市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召集会议研究推荐。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用途为项目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银行贷款奖励以及贷款净损失补偿;必要时,经批准可用于周转担保贷款代偿。
第五条 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强担保公司)受委托管理运营担保基金,与贷款银行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担保合作机制,采取银行自主运作、县区担保支持、市级推荐担保三种方式,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多方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银行自主加大信贷投放。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动态项目库,协助银行选择优质投资项目,与项目单位开展融资业务。对于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3倍(含本数),且实际贷款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由担保基金一次性给予贷款银行实际贷款金额1%的奖励补助。发生贷款净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承担30%。
(二)鼓励县区国有担保机构支持项目贷款。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本数)以下担保项目应纳入省、市政银担合作体系管理。县区所属国有担保机构为落户企业提供项目贷款担保,对于免收企业担保费用,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3倍(含本数),由担保基金按1%的年保费率给予县区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发生贷款净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承担30%(民强担保公司和县区担保机构各获得15%)。
(三)鼓励民强担保公司支持项目担保。市民强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落实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推荐的单户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担保。对于免收企业担保费用,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2倍(含本数),由担保基金按1%的年保费率给予市民强担保公司保费补贴。发生担保贷款净损失的,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和担保基金各承担50%。
第六条 纳入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体系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中企业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单个项目担保贷款周期不超过3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四)单个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七条 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应当向项目属地或担保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贷款担保申报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文件或告知登记表;
(四)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贷款意向协议或贷款合同;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相关决议;
(七)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会议纪要;
(八)县区财政向市财政局出具的代偿承诺函(市民强担保公司担保项目);
(九)其他材料。
第八条 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应当向项目属地或担保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贷款担保申报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相关决议;
(四)企业财务报表及近1个月财务报表详细附注、银行对帐单;
(五)贷款意向协议;
(六)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会议纪要;
(七)县区财政向市财政局出具的代偿承诺函(市民强担保公司担保项目);
(八)其他材料。
第九条 奖励补助、保费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银行自主贷款项目。每年6月、12月,贷款银行向市民强担保公司提交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会议纪要、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和企业付息凭证等,市民强担保公司负责审核后,核拨银行奖励补助。市民强担保公司定期将奖励补助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县区担保支持项目。每年6月、12月,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市民强担保公司提交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会议纪要、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借据、担保合同和企业付息凭证等,市民强担保公司负责审核后,核拨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市民强担保公司定期将保费补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级推荐担保项目。每年6月、12月,市民强担保公司按规定比例在担保基金列支保费补贴。市民强担保公司定期将保费补贴列支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县区政府会同贷款银行、担保机构落实贷款资金共同监管、形成资产及时抵押等措施,切实加强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必要时及时补充抵押物,防范控制贷款违约风险。
第十一条 建立担保基金使用考评制度。对已经发放的项目贷款,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按项目贷款和担保合同约定进行定期考评,加强项目保后监管。贷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核实的,由县区政府协助贷款银行、担保机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停止或收回项目贷款: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
(三)延期开工或竣工,且无正当理由;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的,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将担保基金列支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一)银行自主贷款项目。银行贷款发生净损失的,由承贷银行向市民强担保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贷款合同、法院判决书及对企业采取经济、法律措施的相关资料,市民强担保公司负责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研定、市财政局批准后在担保基金中列支。
(二)县区担保支持项目。按《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财综〔2015〕169号)执行。县区担保机构负责会同县区政府及贷款银行依法追偿,追偿所得按分担比例返还各方。对用尽追偿措施后实际发生的净损失,由县区担保机构向市民强担保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追偿资料,市民强担保公司负责初审并提出意见,分别报省担保集团和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其中担保基金应承担部分经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研定、市财政局批准后在担保基金中列支。
(三)市级推荐担保项目。县区财政、市民强担保公司分别按50%、50%同步代偿。市民强担保公司负责会同县区政府及贷款银行依法追偿,追偿所得按分担比例返还各方。对用尽追偿措施后实际发生的净损失,由市民强担保公司提出意见,经市产业基地工作推进组研定、市财政局批准后在担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市民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为本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代偿和代偿损失,不纳入市政府对其年度目标考核。市民强担保公司拟实施的融资担保项目,须将担保决策意见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已实施的融资担保项目有关情况,须及时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市政府需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项目,具体代偿承担比例“一事一议”,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目前主要包括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机械、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产业基地;以后省政府新批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金融租赁等机构扩大销售、占领市场份额的,如涉及担保支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主战略,构建区域人才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按其年薪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型为年薪50万元(含)以上;第二类型为年薪30万元(含)至50万元;第三类型为年薪20万元(含)至3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三条 住房补助
采取实物配置或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分类型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一)人才公寓。
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的条件是:
1.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无房产,或者本人、配偶及日常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引进人才。
(二)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的补助标准。
1.第一类型人才住房补助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第二类型人才住房补助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三类型人才住房补助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2.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由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引进人才购房给予总房价的50%补贴。具体操作是:购房后第一年度按总房价的20%补贴,第二年度、第三年度、第四年度各按10%补贴。年薪发生变化时,按当年度的年薪情况确定补贴。享受补贴政策的房屋5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须退回补贴款项。
3.引进人才在我市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房时,可享受最高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50万元)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同时享受惠居公司组合贷款。
4.引进人才申领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按照每月租金的80%补贴。租住人才公寓最长不超过3年。
(三)租房补贴。
1.对自行租住社会房源的人才,政府给予货币补贴。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是:
(1)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无房产;
(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引进人才。
2.租房补贴的标准、时限:
第一类型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
第二类型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第三类型人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如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从入住人才公寓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时限视同租住人才公寓的时限。
(四)已在我市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转为申请购买(租住)人才公寓,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时应当返还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享受对象不能同时申请购买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和享受租房补贴。
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享受的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按就高原则拨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宜居公司)
第四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连续3年平均增速不低于20%,政府可按照企业每股净资产进行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资本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给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建投公司)
第五条 新引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2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与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六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柔性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对引进高端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给予年薪资助,资助标准:年薪20万元至40万元的按20%给予年薪资助;年薪40万元至60万元的,低于40万元部分按20%、高于40万元部分按30%给予年薪资助;年薪60万元以上的,低于60万元部分按30%、高于60万元部分按40%给予年薪资助。对每名高端外国专家的年薪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按核定中介费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人最高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第八条 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对全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具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战新办)受理审核,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补贴额度。(责任单位:市战新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第九条 引才资助对象可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特支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第十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创新创业人才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或优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对象,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卫计组〔2016〕16号)规定的待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第十三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分类及住房补助等相关事项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照条件进行初审,经各县区、集中区、开发区复核后,报市人社局备案确认。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除已明确的资金保障渠道外,均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承担,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的,由相关县(区)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现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68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战新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7年度起施行。
关于公布芜湖市2018年第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名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芜科高﹝2017﹞108号)要求,依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规定,经企业申请、各县区(开发区)组织专家评审和推荐,市科技局备案审查,并在芜湖市科技局网站公示等程序,现公布2018年第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共213个
550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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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市科技服务机构积极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市科技局启动开展2018年度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绩效考核的科技服务机构条件1.在我市注册成立运行一年以上,且当年服务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无不良信誉记录;3.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从业的人员结构,内部管理规范,机构设置健全,各项制度得到执行;4.能积极协助、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45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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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新增7家院士工作站
日前,省科技厅下发《关于同意安徽大学等60家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的通知》,芜湖市推荐的安徽华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安徽蓝田特种龟鳖有限公司安徽省院士工作站、中机精密成形产业技术研究院(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院士工作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芜湖研究院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安徽瑞德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院士工作站、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安徽师范大学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等7家院士工作站通过备案
377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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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我市28个重点研发项目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近日省科技厅发布,我市通用航空、机器人、轨道交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8个项目获得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立项,争取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090万元
335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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