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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永和豆浆”注册商标目前所有人是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一系列商标,其中最早的商标第730628号永和商标,申请日期是1993年8月,指定使用商品是豆浆、米浆、茶、乌龙茶、豆花、冰淇淋。需要指出的是,离这件商标时间最近的第二件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7月,即第3251230号永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代用品、豆粉、冰淇淋。
简单说,“永和豆浆”注册商标早期只在豆浆等商品上。
“永和大王”商标目前所有人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拥用一系列商标,其中最早的一件是第1115146号“永和大王”商标,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申请,指定使用于餐馆、快餐馆服务上。
简单说,“永和大王”注册商标早期核定使用在餐馆上。
商标法规定,在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可以共存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豆浆商品和餐饮服务属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所以豆浆商品上的“永和豆浆”商标和餐馆服务上的“永和大王”商标,在法律上井水不犯河水地都顺利注册商标了。
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二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三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一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第三,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协商解决即意味着权利人自己已经认为未对本权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从而放弃了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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