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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高秘﹝2020﹞46号)精神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2020年我市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范围、申报材料、网上注册申报见《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高秘﹝2020﹞46号)。网址:http://kjt.ah.gov.cn/content/detail/5e562c6f7f8b9a21713b4515.html
二、申报材料的审核时间
1.县区、园区税务部门审核时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于2020年4月27日前要完成县区、园区税务审核和修改。4月28日送到市科技局高新科汇总,4月30日市科技局高新科将申报材料送到市税务局审核。
2.要求。疫情期间为减少接触,企业的申报材料均由县区、园区科技局(经贸发展局)收齐后交到县区、园区税务部门审核,送审的时间由县区、园区科技局(经贸发展局)与属地税务局商定。县区、园区税务局审核后,企业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材料由县区、园区科技局(经贸发展局)汇总后按时送到市科技局高新科。县区、园区科技局(经贸发展局)承办此项业务的同志,要作好自我防护。
三、申报材料上报省的时间
全市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联合评审后,6月5日前报送到省认定办。
四、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在作高企财务审计报告前,要到县区、园区税务局核对财务数据,确保审计报告的财务数据与税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2.申报企业要核对申报专利是否有效。
3.申报企业要提前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4.县区、园区科技局(经贸发展局)要积极与属地税务局沟通协调,为申报企业作好服务。
5.为申报企业作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省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联系人:胡明飞
联系电话:0554-6644826 18055482601
淮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资源管..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7年1月5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50201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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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修正)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修正)(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2007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7年9月7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21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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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二、淮南市气象观测环境及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三、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四、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五、淮南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定;六、淮南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七、淮南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规定;八、淮南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九、淮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十、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十一、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十二、淮南市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办法
152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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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删去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91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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