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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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章 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97修订)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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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一、第十六条中删去第(二)、第(四)两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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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一、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修改为“城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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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一、第三条第(三)项“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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