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8月2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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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修改为“城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淮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淮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8月2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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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
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淮河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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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8月18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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