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七条“因受交通、施工现场、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降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分别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搅拌”
682017-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七条“因受交通、施工现场、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降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分别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搅拌”
68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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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订)
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消除医疗废弃物的污染,预防、控制病菌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和流行,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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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三项“(三)实施医疗废弃物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修改为“(三)实施医疗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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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决定对重庆潼南塘坝市粮食储备库等4家企业的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撤回并注销(名单见附件)
127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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