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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孵企业及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或众创空间登记备案的创客(团队)等,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1.中小微企业:市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2.在孵企业: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在孵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3.创客(团队):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颁发的“创客护照”,拥有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4.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创客(团队),优先予以推荐。
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认证、检索查新、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金融及企业共享使用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国内外的研发设备配套软件购置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1.科技创新券采取先申请后补助的方式;科技创新券限于申领单位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 2.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交易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抵用金额不得超过交易总费用的50%。 3.一个科技服务项目申领不超过20万元,一个企业和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1.《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需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证明,其中创客团队附创新计划书及已取得创新成果)、企业所持有创新券; 2.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其中创客团队附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颁发的“创客护照”);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技术成果类的,提供购买合同及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技术服务类的,提供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支出决算表;发票或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项目支出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6.企业配套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