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的性质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柏林大会定义商标的性质为:商标是用于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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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被侵权诉至法院 “永和豆浆”获赔5万元
因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永和豆浆”名称且其中的“永和豆浆”字样在门头招牌中居于显著位置,真正的“永和豆浆”将其诉至法院,指控其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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