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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须知
1.填写注册申请有关文件。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晰、易于辨认。
2.在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个商标。
3.申请书上的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
4.类别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1一34类,服务国际分类35一42类,在哪一类上申请商标注册就填写哪一类的类别号,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类或两类以上商品或服务。
5.如果商品名称,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服务用的国际分类,则应附送商品、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便确定类别。
6.申请人名义、章戳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并填写全称,不能简化。
7.申请人地址,应具体、完整,以能够邮寄收到为准,写明所在省、市、区、街号,并在营业执照上地址一致。
8.“经济性质”按《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别填写。
9.“证件号码”应填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发证机关”应填写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填写批准成立的批文号码,如学校填教育厅(局),医院填卫生厅(局)批文号或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可填报纸、杂志书刊登记号。特殊行业必须附着主管部门的有效证件。
10.邮政编码:填申请人地址的邮编编码。
11.商标规费栏,不用填写。
12.商标种类栏不用填写。
13.商标设计说明,对设计抽象,无文字、过于简单或复杂、不好辩的商标,外文商标,要附加设计说明,并填写在商标设计说明栏内。
14.“在其它类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是指该商标原在其它类里没有注册,如果已注册,就将已注册的类别号填上、没有注册就不填写。
15.“同时在哪类提出申请”是指申请人将该商标同时在若干个类上申请注册,在几个类上申请即申请的类别号填上,没有即不填写。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个体独资企业都可以注册商标。
到北京直接办理的话,国家商标局固定规费1000元手续:图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另需带公章(或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找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要交纳600-1000代理费.
一、注册准备
1、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
2、商标再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3、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您身份证的复印件和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但应附有个体营业执照。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43个类。
3、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五、注册公告由提出申请,大约需二年至三年时间。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的,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四)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申请注册商标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别之内。按类填报商标的类别和名称。申请书件应打印。
2、商标图样1O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3、自然人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方面与公司申请注册要求相同。
4、商标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工商标字<1993>第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根据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103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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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维护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民事权力、民事代理及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现就申请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3年7月1日起,商标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也可以自愿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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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问题的函(1993年10月19日商标函字(1993)第23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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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的通知(1993年10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处各商标事务所:我局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开始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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