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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知名商标更是企业珍视的无形资产。今天上午, “蒙娜丽莎”瓷砖商标侵权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蒙娜丽莎”瓷砖经销商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厂家告上法庭,厂家索赔100万元。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2015年10月起,被告南宁市某区域瓷砖店,未取得集团公司或南宁总经销商的授权,仍在门店招牌上使用“蒙娜丽莎瓷砖”字样。且2017年3月,南宁市武鸣区工商局责令被告拆除门店招牌,但被告拒绝拆除,且被告店铺内也使用带有“蒙娜丽莎”字样的标识,侵权时间长达3年,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个店铺是原告的经销商,给原告“蒙娜丽莎”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诉求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店铺招牌、价格标签等使用侵权标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在南宁的总经销于2014年6月4日签订授权合同,虽然该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终止,但之前原有店面的装修一直未拆除,是因为要清理店铺的库存,更重要的是40余万元的装修补贴未能得到兑现。
被告 南宁市某区域蒙娜丽莎瓷砖店经营者 黄先生
等于说(如果)我们自愿拆除(门牌),我们补偿金从何而来,让我们亏损那么大。
针对被告提出的40万装修补贴,原告表示,合同约定年销售额达到60万才会享有相应的补贴,但被告在合同期内并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且由于被告单方面越过南宁总经销,提出直接跟厂家签订经销代理合同,导致合同解除。而合同结束之后,被告还擅自使用“蒙娜丽莎”字号,并在店铺、店铺招牌、名片等使用“蒙娜丽莎”字样。
当时他们自己开店的时候就说自己很厉害,可以在武鸣区铺开,但实际上他们自己经营不善,没有达到那个数额(销售额),就没有赔偿补贴。
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调解失败。
庭后可以由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庭后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本案由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期进行宣判。(记者郭超玲 刘鸿远 孙晓梅 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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