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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已经提醒过很多次了,注册商标不要使用宗教用语,注册商标使用宗教用语易产生不良影响,驳回率高达98%,剩下2%,你自己看着办吧!
第29304388号“禅”商标:申请商标“禅”为佛教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7349851号“修道家”商标: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修道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7135410号“禅言蜜语及图”商标:申请商标“禅言蜜语”含文字“禅”,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8125022号“菩题院”商标:该标识中“菩院”与“菩提”近似,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9650824号“茶行僧”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宗教等相联系,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零食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6749645号“不二道”商标:申请商标文字“不二道”易被理解为道教的一个流派,其作为商标用在电疗器械等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7439566号“福布施”商标:“布施”为宗教用语,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2550号“阿修罗”商标:“阿修罗”为佛教中的六道之一,是护法神天龙八部之一,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最后再为大家附上一个叫做“释迦哥”的商标,该商标打到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来看看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怎么认为的:
本案中,诉争商标包含的“释迦”二字虽然可以作为一种热带水果的名称,但同时也是佛教师祖释迦牟尼的简称,具有宗教含义。宏诚果业公司有关“释迦”并无宗教含义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虽然诉争商标在“释迦”二字之外还添加了其他文字和图形,但将其注册为商标进行商业标识使用,仍然可能伤害宗教感情,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有关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正确。宏诚果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该说的都说了,该举的例子也都举了,至于以后怎么做,自己看着办吧!(来源:纳杰知识产权)
商标被“驳回”、“异议”怎么办?
一、通过驳回复审应对商标申请的驳回(一)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缺乏显著性,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
407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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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商标被驳
【案情简介】该案诉争商标系第32571059号“漫塔工作室”商标,由原告上海融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电子图书阅读器;动画片;唱片”等商品上
257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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