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难逃“火眼金睛”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中国商标专网-专利 浏览次数:277 作者:小编
商标不仅是商品服务的区分性标志,也是企业无形资产,更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体现。在商标价值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少数心存侥幸的申请人企图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注册一些正常申报无法获准的商标。今天我们就看看两种典型案例。
一、拆分字形结构
第27713328号“艾其斤可其斤”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项目上。
这种商标乍一看并没有什么含义,似乎也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当我们点开申请人同批次申请情况时发现,其中还申请了第27716001号“万其斤”商标、第27720489号“虎片卑”商标等。
这些貌似没有含义的待审商标立刻引起了审查员的警觉,仔细一琢磨,申请人并非单纯申请商标,真正目的是为了傍上知名品牌,采用了拆字的形式,将“万斯”拆分成“万其斤”,“虎牌”拆分成“虎片卑”,这么巧妙的障眼法,也依旧没有躲过审查员的火眼金睛!
最终,这些商标经会议研究决定,拆开字组合后为知名品牌的将从严引证,并加恶意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条款,予以驳回。
二、分开申请,涉嫌组合使用
第29123274号“雁”商标,指定使用在1类“硒”等商品项目上。
经查,同家同批次在1/5/29/30/31/32/33类分别申请“雁“、“窝“、“岛“、“北“、“大“、“荒“共72件。同家在先在部分类别申请的“雁窝岛”、“北大荒”等商标较多引证在先驳回或部分驳回。
此案例中,申请人在先申请完整的“雁窝岛”、“北大荒”未获准注册,又采用投机取巧的方法企图申请“雁“、“窝“、“岛“、
“北“、“大“、“荒“等单字,意图拼凑一起使用。奈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被我们细心的审查员识破。最终,经会议研究决定,该批次商标可组合成“雁窝岛”、“北大荒”,涉嫌恶意抄袭模仿,除引证在先外,另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条款驳回。
由此可见,申请人觉得可以“瞒天过海”的“小心机”在细心的审查员面前是行不通的,“道路千万条,守规第一条”,在这里温馨提示一下申请人,还是要规规矩矩按照商标法的要求申请,不然到时既耗费了时间,也伤了荷包,得不偿失。(尤煜 姜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