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珠府字<1985>39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创造更优越的投资环境,加快特区经济建设,现对《珠海经济特区外资项目土地使用及优惠暂行规定》中的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一、土地的经营管理在本特区投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它事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可凭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核定点划线,到土地管理单位注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后,发给《土地使用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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