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来函反映:“我院现职审判员58名,虽已全部按47号文件落实了处级干部待遇,但是确定为正处级职级的仅有3名,主要原因是省委组织部强调确定正处级审判员职级的,必须按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要求,即不得超过53周岁
1222017-10-01
关于加强农业税个体纳税户征收管理办法
(1963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对郊区各县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征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来函反映:“我院现职审判员58名,虽已全部按47号文件落实了处级干部待遇,但是确定为正处级职级的仅有3名,主要原因是省委组织部强调确定正处级审判员职级的,必须按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要求,即不得超过53周岁
122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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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失效]
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30日)经农〔1987〕396号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精神、研究制定的《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己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268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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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我院法(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做了规定,现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30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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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辽宁等..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辽宁等省扩大劳动计划体制改革和清理、解决计划外用工试点的批复(1987年6月29日劳人办计(1987)8号)根据我们的要求,经研究,同意湖南省株洲市、汨罗县、沅江县,江苏省扬州、盐城市、河北省辛集市、新乐县,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遵义市,山西省榆次市、新绛县进行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试点;同意辽宁、山东、湖南省和哈尔滨市进行清理、解决计划外用工的试点
104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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