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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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
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79年3月9日川革发〔1979〕22号)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了《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并在通知中指示各地“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遵照国务院的这一指示精神,我省已在一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试点。经过试点,证明国务院104号文件是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它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受到了广大干部和工人的热烈拥护。试点单位的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得到了妥善安置,这对于精兵简政,建立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更新劳动力,精干职工队伍,提高工作、劳动效率,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试点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我省普遍贯彻实行国务院104号文件创造了有利条件。现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座谈会和国家劳动总局工人退休、退职会议精神,确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国务院104号文件在我省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普遍贯彻实行。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供、产、销正常,经费有来源的,亦可参照国务院104号文件的规定,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提具体办法,报省革委批准后实行。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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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10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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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1985年1月9日黑政发〔1985〕4号)农村专业户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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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5〕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政府《关于搞活大型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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