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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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
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6月18日)
国务院国发〔1982〕42号文《 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已翻印发至各地市各部门,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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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7修正)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7修正)(1989年5月2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11月26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规范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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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藏..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2006年11月26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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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修正)(1989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56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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