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养路费征收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
952018-08-02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养路费征收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
95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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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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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4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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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财政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非法处罚的财物,一律退还给当事人;(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财政机关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13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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