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3日吉政发〔1988〕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拟、送审及监督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3212019-01-31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
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83年6月9日川府发〔1983〕96号)
国务院《 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发〔1983〕46号文件)已印发各地,请结合我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宽释转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安置工作中问题的意见》,一并研究并根据各地当前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为了顺利完成安置工作,现对有关问题再提出以下意见:
吉林省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3日吉政发〔1988〕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拟、送审及监督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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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筑办发〔198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河道畅通,设施完好,防止水质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83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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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编制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局(苏科政(88)343号)(苏财行(88)213号)江苏省全民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省各有关厅局,各市、县科委、体改委、编委、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县委组织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科研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科研机构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科技水平,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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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制定本规定
98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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