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1991年4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市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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