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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
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
一、在我省工作的国家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的待遇:
三、一九八三年暑假期及以后分配在我省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实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一年见习期的规定不变),并在转正定级工资级别的基础上,按第一、第二条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四、浮动工资在现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其金额按本人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计算。
五、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在省内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固定工资级别、工资额和浮动工资级别、工资额介绍清楚;调入单位应按本规定继续给予浮动工资的待遇,浮动期连续计算。
六、凡是已定案的“三种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路线至今仍不改悔的,及在经济领域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均不得享受浮动工资。
七、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应填写《浮动工资审批表》(由省劳动人事厅制发)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报州、地或省厅、局审批。《浮动工资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八、凡在我省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干部,其退休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百分之五,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九、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青发〔1983〕12号《关于改善专业技术干部生活待遇的试行规定》第一条“实行地区技术岗位津贴”和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青海工作或有特殊贡献者,退休时可享受以下待遇”中的第一条执行。
十、本试行规定从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三年暑假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一九八四年元月起补发浮动级工资。
中央驻省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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