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署税[1997]58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
3142017-07-03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编制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科管字(84)第5号)
关于认真执行《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署税[1997]58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
314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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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
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劳部发〔1997〕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部属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铁道部1997年颁发的《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中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即:1.电力机车副司机;2.内燃机车副司机;3.电力机车钳工;4.内燃机车钳工;5.制动员(长);6.车辆钳工;7.制动钳工;8.桥梁工;9.线路工;10.信号钳工)的标准,劳动部、铁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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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人函[1997]136号)陕西省人事厅:你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陕人报[1997]18号)收悉
117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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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1997]16号)收悉
83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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