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11201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