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31日以粤府〔1995〕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1382018-08-0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
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1984)97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办理。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外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31日以粤府〔1995〕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138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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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7月10日以粤府〔1995〕59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相应改为第(二)项
215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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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6日以粤府〔1995〕57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的;(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五)违背办学宗旨的;(六)违反规定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66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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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4日以粤府〔1995〕54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未经批准,未领取《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118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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