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0年9月24日厦府〔1990〕综18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户对宅基地的过度需求,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1、划分等级: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三等:马垅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2、收费标准: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采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如下:一等:40元/平方米二等:30元/平方米三等:25元/平方米四等:20元/平方米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99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