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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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堤坝和护堤区管理
第三章 河岸、河床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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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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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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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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