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2006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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