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
722018-09-03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3年12月17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31日安徽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
72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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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
《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损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损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县(区)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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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三十五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修改为“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应强制登记、体检,履行兵役义务”
98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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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
80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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