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47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