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1342018-08-30
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
(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134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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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修正)
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修正)(1994年8月31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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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4320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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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34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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