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镇地名建筑物名称规范管理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长政发〔1997〕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桥梁、综合性大楼、商住大楼、住宅小区以及其它城镇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纠正目前城镇建筑物名称中存在的带有封建迷信、贪大求怪、崇洋媚外等不健康文化倾向的现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将加强我市城镇地名、建筑物名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桥梁、综合性大楼、商住大楼、住宅小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名称,是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
131201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