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50号)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江西省、湖北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重庆市、大连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国务院同意,批准北京商品交易所、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沈阳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苏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重庆商品交易所等十一家期货交易所为我国试点期货交易所
2762017-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