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4日深地税发[2001]811号)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一、《通知》第一条所说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是指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提供通信服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所说的家具建材商城行业是指专门销售家具、建材的专业市场和商城,不包括从事家具生产和建材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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