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2005修正)(2000年2月18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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