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11日国税函发〔1992〕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1322017-08-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
(侦)查
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7日高检二发字<1985>第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11日国税函发〔1992〕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132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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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绣制商标是否应申请“指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绣制商标是否应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批复(1992年9月10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转去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8月24日来函一件(复印件)
189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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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银发[1992]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为准确掌握查获的假币数量,避免假币的丢失和伪造货币技术扩散,集中保管和统一销毁假币,使假人民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决定: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金融及其他部门对发现的假人民币一律没收,并加盖“伪钞”或“假币”字样的印章,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301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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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14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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