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收悉
992017-09-2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收悉
99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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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承包工程、劳务作业或代购、代制设备、原材料价..
关于外商承包工程、劳务作业或代购、代制设备、原材料价款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补充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对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和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财政部曾于1987年6月23日发出了《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了三项条件,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12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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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环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66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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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8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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