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财权的暂行规定(1985年7月5日昆政发〔198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公司):为了更好地调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国营工交、基建、物资、商业、文化企业及主管部门在扩大财务处理权限方面作如下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235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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